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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經理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 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罪成候判

2026-08-24發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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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銀行經理,控告她向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,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。被告今日(8月24日)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。


劉穗娥,44歲,集友銀行有限公司(集友銀行)前客戶服務經理,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成立,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30(1)(a)條。


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指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30條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任何人士洩露任何有關廉署調查的資料,以避免受查人有所警惕。法例因而明文禁止任何洩露廉署調查的行為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4日判刑,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,期間被告獲准保釋。


案情透露,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,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賬戶的資料,信件其後交予負責開設該賬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。由於當時被告在該分行任職,而她的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相關事宜,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,得悉涉案賬戶由她一名家人開設。


雖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,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,必須妥善保護,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,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。


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30條訂明,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,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,000元。


來源:文匯網